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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租用车出事故万元押金要不回 法院:合同不公平应退押金

标签:公司 被告 合同 女士 租车  日期:2020-01-16 00:11
原告杨女士系一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公司接待需要,缴纳停运损失保险100元,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租车合同,庭审结束后,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引发的纠纷。

  原告杨女士系一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公司接待需要,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房车,租期两天,支付押金1万元、租金1300余元,缴纳停运损失保险100元,不计免赔险120元,共计1.1万余元。次日下午,杨女士委派公司刘某驾驶该辆房车时,与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车辆维修费用由郝某全部承担。后刘某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房车时,该公司拒绝退还押金1万元,同时要求刘某及杨女士承担停运损失费。杨女士多次与某租车公司协商沟通未果,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开庭时,杨女士表示自己已向租车公司缴纳了停运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不应继续承担停运损失费用。租车公司则称其公司办公室贴有房车保险项目说明公示,杨女士租赁的房车是在租赁期间受损,那么停运损失费用应由杨女士承担,故不同意退还1万元,并称该《租车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被告公司态度强硬,寸步不让,调解未果。

  未央法院后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某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加重了原告杨女士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遂判决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原告杨女士1万元押金。被告某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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