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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分四个响应级次

标签:市场 供应 异常 波动 食盐  日期:2020-08-09 01:47
按照山东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按照山东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我省将建立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出现以下情况,我省将启动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其中,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次。

  Ⅰ级为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省份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省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市、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Ⅱ级为省内1个设区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Ⅲ级为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Ⅳ级为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省工信厅核实后,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省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动用当地政府储备或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属于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指导食盐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价款(按照上一个月份各食盐品种的批发价格计算)、发生的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情况,报省工信厅审核后,由财政厅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依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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