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资讯网,每日更新最新周口资讯! 收藏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资讯 >

青岛划定租房面积最低线 推进“租售同权”

标签:住房 规定 通知 租赁 出租  日期:2020-06-18 02:21
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通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明,可按照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度定额提取,通知,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租售同权”政策,租房者随迁子女可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通知》明确,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区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须先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通知》还提到,对于租房者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在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度定额提取。
  《通知》提到,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及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也将有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赵波)(完)

最近更新
热门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