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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标签:企业 参保 影响 职工 疫情  日期:2020-05-21 01:23
促发展,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以下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房产税,医疗器械生产企

  2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其中就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华商报记者 肖琳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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